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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T 0623-2010 進出口食鹽檢驗規程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進出口食鹽的抽樣、感官檢驗、理化檢驗、包裝標志檢驗、重量鑒定及檢驗結果的判定。
本標準適用于進出口供于食用的精制鹽、粉碎洗滌鹽及日曬鹽。
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檢驗批 inspection lot
同一發貨人和收貨人的同一規格、同一包裝標記、同一運輸工具,來自或運往同一地點,同時出境或入境的貨物為同一檢驗批。
份樣 sample
在一個檢驗批貨物的一個點或一個部位取出的樣品。
大樣 bulk sample
由全部份樣組成的樣品。
定重包裝商品 products prepackages with fixed weight
凈重按同一標稱值包裝,且皮重又基本一致的預包裝商品。
雜質 foreign matters
有毒有害雜質 detrimental foreign matters
混入本品的一切非本品的有毒、有害及有礙食品安全衛生的物質,包括但不于人畜毛發、金屬、玻璃、沙石、塑料、昆蟲體、寄生卵及其他污穢物等。
一般雜質 common foreign matters
不屬于 "有毒有害雜質" 的其他非本品物質。
抽樣
抽樣方法
按 GB/T 8618 規定方法操作。
樣品制備
將所抽取份樣充分混勻后組成大樣(質量不少于2kg),用圓錐四分法將其縮分成總量不少于500g的試樣兩份,分別裝入干燥潔凈的塑料袋或具塞磨口瓶中,并貼上標簽,注明品名、數/質量、批號、抽樣地點、抽樣時間、抽樣人等。1份試樣用于品質檢驗,1份作為存查樣品。
樣品存查
根據對外貿易慣例和合同規定的條款進行妥善保存,玻璃瓶裝以蠟封口,塑料袋裝密封常溫保存,規定不明確的,一般保存6個月。
技術要求
進口食鹽
按 GB 546 規定執行。
出口食鹽
按進口國要求執行,若進口國無明確要求可參照 "進口食鹽" 執行。
檢驗
進口食鹽檢驗
感官檢驗
檢驗場所條件
檢驗場所應光線充足,通風良好,清潔、衛生、無異味。
檢驗臺臺面應光滑平整,耐腐蝕、易于清洗、消毒,保持清潔衛生。
檢驗用具
白色瓷皿、玻璃棒、燒杯、瓷研缽。
色澤檢驗
取約50g試樣 "樣品制備" 均勻撒在白色瓷皿內,檢查食鹽的顏色。
氣味檢驗
取約20g試樣 "樣品制備" 于瓷研缽中研碎后,聞其氣味,合格品應無其他異味。
滋味檢驗
取約5g試樣 "樣品制備" 溶于100mL水中,口嘗其水溶液,合格品應具有*的咸味。
雜質檢驗
在進行以上檢驗的同時,檢驗是否有一般雜質和有毒有害雜質。
理化檢驗
氯離子
按 GB/T 13025.5 規定方法操作。
GB/T 13025.5-2012 制鹽工業通用試驗方法 氯離子的測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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