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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T 4918-2016 含氣飲料玻璃瓶裝生產線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含氣飲料玻璃瓶裝生產線的組成和單機公稱生產能力匹配、工作條件、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汽水、礦泉水等有壓力和含二氧化碳的飲料玻璃瓶的灌裝生產線(以下簡稱"生產線")。
生產線組成和單機公稱生產能力匹配
生產線應包括下列單機(或組合機):
a) 卸箱機;
b) 洗瓶機;
c) 混合機;
d) 裝瓶壓蓋機;
e) 裝箱機;
f) 輸瓶系統。
生產線可增選下列一種或多種單機:
a) 卸垛機;
b) 自動清洗系統(CIP);
c) 瓶蓋輸送機;
d) 洗箱機;
e) 輸箱系統;
f) 碼垛機;
g) 輸瓶緩沖工作臺(高速線)。
單機公稱做產能力與生產線公稱生產能力相匹配的百分比:
a) 裝瓶壓蓋機為100%;
b) 洗瓶機、混合機為105%~115%;
c) 卸垛機、卸箱機、裝箱機、碼垛機為110%~130%;
d) 輸瓶系統、輸和系統為115%~140%;
e) 其他輔助機器為110%~130%。
工作條件
碳酸飲料應符合 GB/T 10792-2008 的規定;非碳酸飲料應符合相應標準、法規。
碳酸飲料玻璃瓶應符合 QB 2142 的規定,冠形瓶口尺寸應符合 QB/T 3729 的規定。回收瓶不應沾有油污及其他有害物質。
冠形瓶蓋應符合 GB/T 13521 的規定。
飲料塑料周轉箱應符合 GB/T 5738 的規定。同一批次瓶箱品種塑料周轉箱公稱尺寸應一致。
生產線水、電、氣、蒸汽等工藝條件及參數,應符合組成生產線的各單機的要求。
生產用水應符合 GB 5749 的規定。
環境衛生應符合 GB 12695 的規定和國家食品安全衛生要求。
要求
生產線各單機技術要求
生產線各單機應符合其產品標準及 GB/T 14253 的規定。
生產線的使用性能(按配置)
生產線效率不應小于85%。
灌裝精度合格率不應小于98%。灌裝精度合格品單瓶實際含量不應小于標注凈含量的98.5%,平均實際含量不應小于標注凈含量。且:
a) 采用控制液位灌裝原理時,液位差不應大于10mm;
b) 采用拉制容積灌裝原理時,容量偏差為±4mL。
注: 關于實際含量、標注凈含量、平均實際含量的定義見 JJF 1070-2008 表1的規定。
壓蓋氣密性合格率不應小于99.5%。
液損率不應大于0.8%。
破瓶率不應大于1.0%。
碳酸飲料成品二氧化碳氣含量(20°C時容積倍數)應符合 GB/T 10792- 2008 表1的規定。
GB/T 10792-2008 碳酸飲料(汽水)
洗凈率不應小于98%。
清洗潔凈瓶殘水量不應多于2滴。
清洗潔凈瓶殘水酸堿度應符合pH為6.5~7.0(呈中性或偏微酸)。
能耗應符合下列要求:
a) 耗水量不大于3m3/kL;
b) 耗電量不大于14kW·h/kL;
c) 耗汽量不大于150kg/kL。
安全衛生
單機外露運動部件應有安全防護裝置。
蒸汽、壓縮空氣系統應有安全裝置,蒸汽系統應有保溫措施。
生產線的電氣安全性能應符合 GB 5226.1-2008 中保護聯接電路連續性檢驗、絕緣電阻試驗、耐壓試驗、殘余電壓的防護和功能試驗的規定。
被灌裝物料成品應符合相應的衛生標準。
設備上應有清晰醒目的操縱、潤滑、安全或警告等各種標志。安全包及安全標志應符合 GB 2893
和 GB 2894 的規定。
試驗方法
成品二氧化碳氣容量
按 GB/T 10792-2008 中6.2.1.1"減壓器法(常規檢測法)"二氧化碳氣容量的測定方法進行測定。
GB/T 10792-2008 碳酸飲料(汽水)
京都電子KEM 全自動碳酸飲料二氧化碳氣容量測定儀 GVA-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