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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T 5476-2020 果酒通用技術要求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果酒(除葡萄酒)的術語和定義、命名規則、產品分類、技術要求、分析方法、檢驗規則和標志、包裝、運輸、儲存。
本標準適用于果酒(除葡萄酒)的生產、檢驗和銷售。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果酒 fruit wines
果酒(發酵型) fruit wines (fermented)
以水果、果汁(漿)等為主要原料,經全部或部分酒精發酵釀制而成的,含有一定酒精度的發酵酒。
濃縮果汁(漿) concentrated fruit juice (pulp)
采用物理方法從果汁(漿)中除去一定比例的水分,加水復原后具有果汁(漿)應有特征的制品。
酒精度 actua l alcohol
100mL的果酒中含有乙醇的毫升數(20°C時)。
潛在酒精度 potentia l alcohol
100mL果汁、發酵液或果酒中所含的可發酵糖經*酒精發酵能獲得的乙醇的毫升數(20°C時)。
焦糖化果汁 caramelized fruit juice
未發酵,通過加熱進行部分脫水,20°C時密度不低于1.30g/L的果汁。
水果蒸餾酒 fruit spirit
以水果或果汁(漿)為原料,經發酵、蒸餾而成的蒸餾酒。
注: 產品名稱冠以水果名稱。
平靜果酒 still fruit wines
在20°C時,二氧化碳壓力小于0.05MPa的果酒。
含氣果酒 carbon dioxide-containing fruit wines
在20°C時, 二氧化碳壓力等于或大于0.05MPa的果酒。
起泡果酒 sparkling fruit wines
在20°C時,二氧化碳(全部自然發酵產生)壓力等于或大于0.05MPa的果酒。
水果汽酒 carbonated fruit wines
酒中所含二氧化碳部分或全部由人工添加的,具有同起泡果酒類似物理特性的果酒。
復合果酒 mixed fruit wines
以兩種或兩種以上水果、果汁(漿)等為原料,或以水果、果汁(漿)等為主要原料,加入適量蔬菜或食用花卉后,經全部或部分發酵、釀制或不同種類果酒直接調配、加工而成的含有一定酒精度的發酵酒。
低度果酒 low alcohol fruit wines
經中止發酵,酒精度小于7.0%vol的果酒。
利口果酒 liqueur fruit wines
在果酒中加入水果蒸餾酒、水果白蘭地或食用酒精以及果汁、濃縮果汁、焦糖化果汁、白砂糖而制成的,所含酒精度為15%vol~22%vol的果酒。
特種果酒 special fruit wines
在種植、采摘或釀造工藝中使用特定方法釀制而成的果酒。
冰果酒 ice fruit wines
在生產過程中采用冷凍濃縮工藝或者在水果結冰狀態下壓榨,發酵釀制而成的果酒。
脫醇果酒 de-alcohol fruit wines
經發酵生成酒精度不低于7.0%vol的原酒, 然后來用脫醇工藝降低酒精度的果酒。
低醇果酒 partly de-alcohol fruit wines
酒精度為0.5%vol~7.0%vol的脫醇果酒。
無醇果酒 non-alcohol fruit wines
酒精度小于0.5%vol的脫醇果酒。
產地果酒 origional fruit wines
用所標注的產地水果釀制的酒所占比例不低于本產品含量的80%(體積分數)的果酒。
命名規則
果酒產品名稱按原料水果的名稱命名:
一一使用一種水果作原料時,應按該水果名稱命名,如藍莓酒、山楂酒等;
一一復合果酒中若未加入蔬菜或食用花卉,應按用量比例.高的水果名稱命名,如藍莓果酒;若加入蔬菜,應按用量比例.高的水果名稱+果蔬酒方式命名,如山楂果蔬酒;若加入食用花卉,應按用量比例.高的水果名稱+花果酒方式命名,如青梅花果酒。
產品分類
按二氧化碳含量分類
一一平靜果酒。
一一含氣果酒:
起泡果酒;
水果汽酒。
按酒精度分類
果酒。
低度果酒。
按產品特性(特種果酒)分類
一一含氣果酒。
一一利口果酒。
一一冰果酒。
一一脫醇果酒:
低醇果酒;
無醇果酒。
其他: 根據產品特點,也可按其他方式分類。
技術要求
生產過程要求
果酒的主要原料包括鮮果果實、脫水果實、果汁(漿)此濃縮果汁(漿),原料以鮮果計的潛在酒精度不應小于2%vol 。
除冰果酒外,可添加外源食用糖、濃縮果汁,以增加甜度,添加量不應超過產品總質量的10%。
起泡果酒可加入的果汁、濃縮果汁、白砂糖、水果蒸餾酒和白蘭地之總量不應超過總體積或總質量的10%。
利口果酒可加入的水果蒸餾酒、白蘭地或食用酒精以及果汁、濃縮果汁、焦糖化果汁、白砂糖之總量不應超過產品總體積或總質量的25%。
感官要求1)
平靜果酒和含氣果酒的感官要求應符合表1的要求,其他特種果酒應按相應的產品標準執行。
1) 如有相應的果酒產品標準,感官要求可按產品標準執行。
理化指標2)
平靜果酒和含氣果酒的理化指標應符合表2的規定,其他特種果酒應按相應的產品標準執行。
2) 如有相應的果酒產品標準,理化要求可按產品標準執行。
食品安全要求
應符合 GB 2758 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規定。
凈含量
按《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執行。
分析方法
酒精度
按 GB 5009.225 檢驗,企業內部自控也可按 GB/T 15038 執行。
GB 5009.225-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酒中乙醇濃度的測定
GB/T 15038-2006 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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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電子KEM 手持式數顯酒精濃度測定儀 DA-130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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