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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GZSX 017-2017 貴州米酒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貴州米酒的術語和定義、產品分類、要求、檢驗規則及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貴州省境內生產的米酒。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貴州米酒(蒸餾型)
以水、大米等為主要原料,經傳統固態法或半固態法發酵、蒸餾、陳釀、勾兌而成的(未添加食用酒精及非白酒發酵產生的呈香呈味物質),具有米香型風格的白酒。
貴州米酒(發酵型)
以水、大米等為主要原料,經蒸煮、糖化、發酵、壓榨、過濾、貯存、調配而成的釀造酒。
貴州米酒(配制型)
以蒸餾型或發酵型米酒為酒基,以食用動植物、食品添加劑作為呈香、呈味、呈色物質,按照一定的生產工藝加工而成,改變了其原酒基風格的飲料酒。
產品分類
貴州米酒(蒸餾型):酒精度(20℃)/(%vol) 20.0~53.0;
貴州米酒(發酵型):酒精度(20℃)/(%vol) ≥0.5;
貴州米酒(配制型):酒精度(20℃)/(%vol) 8.0~53.0。
要求
原輔料要求
大米
應符合 GB/T 1354 的要求。
生產用水
應符合 GB 5749 的要求。
其他原輔材料
應符合相應的標準和有關規定。
感官要求
貴州米酒(蒸餾型)
貴州米酒(蒸餾型)感官要求應符合表1規定。
貴州米酒(發酵型)
貴州米酒(發酵型)感官要求應符合表2規定。
貴州米酒(配制型)
貴州米酒(配制型)感官指標應符合表3規定。
理化要求
貴州米酒(蒸餾型)
貴州米酒(蒸餾型)理化要求應符合表4規定。
檢驗方法
酒精度(20℃)/(%vol)a 20.0~53.0 GB/T 10345
注:a 標簽標示值與實測酒精度不得超過±1.0%vol。
GB/T 10345-2007 白酒分析方法
本標準中有關酒精度的測定方法于2017年3月1日被 GB 5009.225-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酒中乙醇濃度的測定 代替。
GB 5009.225-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酒中乙醇濃度的測定
貴州米酒(發酵型)
貴州米酒(發酵型)理化要求應符合表5規定。
檢驗方法
酒精度(20℃)/(%vol)a ≥ 0.5 GB/T 13662
注:a 酒精度≥3.0%vol的產品要求標簽標示值與實測酒精度不得超過±2.0%vol;酒精度在0.5~2.9%vol的產品標簽酒精度標示值不設偏差限制。
GB/T 13662-2018 黃酒
貴州米酒(配制型)
貴州米酒(配制型)理化要求應符合表6規定。
檢驗方法
酒精度(20℃)/(%vol)a ≥ 8.0~53.0 GB/T 10345
注:a 標簽標示值與實測酒精度不得超過±2.0%vol。
GB/T 10345-2007 白酒分析方法
本標準中有關酒精度的測定方法于2017年3月1日被 GB 5009.225-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酒中乙醇濃度的測定 代替。
GB 5009.225-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酒中乙醇濃度的測定
京都電子KEM 高精度臺式酒精濃度測定儀 ALM-155
京都電子KEM 手持式數顯酒精濃度測定儀 DA-130N